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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文号:财税〔2015〕125号 发布日期:2015-12-14 |
飞狼财税通编注:2022.06.30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22.06.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本文第四条第1项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12.0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12.17财税〔2018〕1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12.17财税〔2018〕1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12.0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22.06.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本条第1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